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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故意伤害)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18日上午9时许,在利辛县**镇**集,吕某某家人因琐事与赵某某家人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吕某某和赵某某发生打架,致使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赵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另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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