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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89022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礼元镇**村311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晋***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省道S235线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22KM+700M处(闻喜县礼元镇文典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袁某某、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袁某某、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袁某某、宋某某不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因颅脑外伤、脑挫裂伤,于2019年5月14日在五四一总医院入院治疗,于同年6月26日出院;因突发肢体抽搐、意识障碍,于2020年3月8日在稷山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于次日出院;2020年5月20日,袁某某在其家中死亡。2020年5月27日,经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袁某某身材干瘦,结合损伤病史,综合分析认为,其死亡原因不排除颅脑外伤后长期营养不良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23时许,电话报案至闻喜县公安局,后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中袁某某于事故发生一年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吕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无法证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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