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6********,高中毕业,客车售票员,住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8日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同日受理本案。期间于2020年4月2日、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5日、9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份以来,李某甲伙同妻子李某乙、儿子李某丙(已判刑)等人在平顶山叶县**乡**村租用民房,购买假烟包装设备、原材料,雇佣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等人进行假烟包装加工,包装好的假烟(25条1小件、50条1大件)由李某丙使用轿车或者周某某(已判刑)使用三轮车运送至唐某某所经营的南阳到禹州的客车上,假烟的运费交由售票员吕某某、张某甲,客车司机张某乙、售票员吕某某、张某甲将假烟运送给南阳烟贩艾某(已判刑),艾某伙同其儿子黄某某将假烟分别藏匿在南阳市独山大道**新村艾某家中、**商贸城门仓库内、**家属院一简易棚内三处地点。另一部分假烟由班车售票员吕某某、张某甲,客车司机张某乙转运至新野班车送至新野烟贩刘某、南阳至临泉的班车送至安徽省临泉县烟贩郑某某等人销售牟利。
通过唐某某经营的南阳至禹州的班车,司机张某乙、售票员吕某某、张某甲共运送假烟:(1)通过班车销售给南阳市艾某的假烟1099条219800支,非法经营金额约53768元。(2)通过班车销售给安徽临泉县郑某某(另案处理)各类假烟350条70000支,非法经营金额约14100元。(3)通过班车销售给南阳市新野刘某各类假烟520条104000支,非法经营金额约19243元。综上所述,唐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张某甲共计非法经营卷烟1969条393800支,非法经营金额约87111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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