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吕XX,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0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196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封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XX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吕XX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南范村东北角河沿上的166棵杨树伐掉,经封丘县林业技术鉴定,被滥伐林木折合立木材积26.742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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