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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北海市合浦县人,住北海市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6日被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准备采伐自己种植在**县**镇**村“**垌”的桉树林木。3月16日至1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雇请工人到“**垌”采伐桉树林木,而工人在采伐过程中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准允采伐的范围,采伐了其侵占**分场林场种植的6亩林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林木面积6 亩,滥伐林木蓄积15.6立方米。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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