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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村,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了使其销售的五香垛子牛肉色泽红润,易于腌制,在生产制作的牛肉中超剂量添加亚硝酸盐,并在固阳镇农贸市场对外销售,涉案价值5000余元。经鉴定,吕某某销售的牛肉亚硝酸盐含量为34mg/kg。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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