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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屯,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安达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丈夫刘某某在安达市**镇**村养殖肉牛,2019年11月吕某某家有3头即将栏的肉牛,2019年11月15日刘某某将三头肉牛拉到兰西县榆林镇牲畜交易市场销售,由于肉质较肥没有销售出去,回家后刘某某提议给牛喂食含有瘦肉精的药,吕某某并未阻止,刘某某给3头将出栏的牛喂食含有瘦肉精的药,2019年11月17日,刘某某和吕某某将喂食过含有瘦肉精药品的3头肉牛中的2头以29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韩某某在宰杀这两头肉牛时,其中一头肉牛在尿液中检测含有瘦肉精成份,公安机关对牛肉及组织予以扣押,委托哈尔滨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牛的肝脏组织中含有瘦肉精成分。公安机关立案后,吕某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一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

2、​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韩某某、韩某某、苑某某、刘某某、计某某等人证言

4、​ 刘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5、​ 现场勘查笔录

6、​ 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

7、​ 哈尔滨中科基因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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