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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吕宝珍)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77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苍南县公安局决于2020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5月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多次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盗窃财物,价值合计353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初的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内,从超市货架上偷了3罐厨邦牌鸡粉(10元/罐)。

2、2020年3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子上偷了3罐厨邦牌鸡粉。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上偷了2罐太太牌鸡精(50元/罐)和1罐厨邦牌鸡粉。

4、2020年3月末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上偷了两斤鸡蛋(3元/斤)。

5、2020年4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上偷了1瓶鲁花牌调和油(102元/桶)。

6、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上从货架上偷了5包太太乐牌鸡精(15元/包)。

7、2020年5月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单独一人来到苍南县马站镇福客多超市,从超市货架上偷了1桶鲁花牌调和油和6包太太乐牌鸡精,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超市员工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中查获了厨邦牌鸡粉7罐、太太牌鸡精2罐、鲁花牌调和油1桶。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已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犯罪调查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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