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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依法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厦门市翔安区**镇**村、**村、**村、**路等地,六次盗窃福建省**公益服务中心放置在上述位置的旧衣回收箱内的旧衣物,并销赃获得赃款共计人民币530元,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

同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到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抓捕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未果,经家人劝导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投案配合调查,并被查获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一辆。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同日,公安机关在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查获赃物旧衣裤143件、旧内衣5件、旧内裤5件、鞋子4双、鸭舌帽1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3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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