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至安吉**街道**中路**号**烟酒店,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摆放在收银台上的苹果XR手机一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退还。
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318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已退赃,犯罪情节也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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