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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7********,汉族,文盲,务农,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境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被害人郝某某木托盘26个,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5元。具体犯罪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下旬某天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国税局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2个。

2.2020年5月下旬某天1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计生办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2个。

3.2020年5月下旬某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计生办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6个。

4.2020年6月初某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计生办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5个。

5.2020年6月初某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国税局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5个。

6.2020年6月初某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宝应县射阳湖镇项侯路射阳计生办门口路边,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郝某某工地上木托盘6个。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宝应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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