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玺帅,山东翰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莱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0日至16日夜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李某、赵某某等人事先预谋,指使李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驾驶后八轮货车,窜至莱西市**镇**村**附近,将莱西市国土局扣押存放在矿坑处的姜某某非法挖掘的风化砂盗走,总量为8000方,价值约16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莱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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