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昆山市淀山湖镇韵湖国际21幢一单元楼下,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电动车储物盒内的苹果牌iphone 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38元。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照片)

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等;

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双方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二○○年二十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