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1********,汉族,高中在读,学生,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清毕路“丝洁化妆店”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深灰色苹果8手机。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将其所盗手机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其家属另外赔偿王某某人民币一千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吕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吕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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