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群众,住沭阳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同年6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利用微信充值、转账等方式多次盗窃任某某(与吕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银行卡里现金共计10800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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