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贵阳市第三十四中学行健楼南楼1楼教师办公室维修打印件时,趁机将该校老师陈某某在充电的一部小米redmik30i5G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35元。案发后,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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