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4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房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公交车终点站旁篮球场内,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篮球场石梯上的一部白色苹果牌XS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元。
2020年8月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路**终点站旁篮球场内,趁被害人班某某不备,将被害人放在篮球场石梯上的一部黑色的苹果牌X型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害人班某某的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至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并向被害人班某某道歉,两名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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