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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6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锦泰榕城东门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白色爱玛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损害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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