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5********,汉族,文盲,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先翻窗进入王某甲家鱼塘小屋,窃得现金人民币4.5元;后破锁进入严某某家鱼塘小屋,未窃得物品。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盗财物已发还至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现金4.5元;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
3.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王某某证言;
4.被害人严某某、王某甲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经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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