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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工人,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11时许,在高县**镇**电厂上班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下班回家,在车棚处发现张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珠峰牌电瓶车车钥匙未取走。随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把该电瓶车骑回位于**镇**村**组的老房子处藏匿。次日公安机关在福溪电厂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抓获归案。经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74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罚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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