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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至济南市章丘区**庄街道**村集市赶集时,见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车窗没关,遂起意盗窃,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车内副驾驶座上的挎包窃走,将挎包内2800元现金取出并挥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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