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来到本村刘某萍家,,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刘某萍家院子里的绿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失主,吕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3.扣押决定书;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5.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6.谅解书;7.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并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且盗窃物品价值在人民币五仟元以下,吕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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