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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6105241988********,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镇**村*组**号。 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3时许,吕某某骑电动车从合阳县王村**镇**村*组家中窜至王村**镇**村*组王**家门口,趁其家中无人之际,从窗户入户盗得电视机一台(SONGPU牌)和DVD碟机一台(步步高牌)并原路逃离,后吕某某将所盗赃物放于其家中自用,案发后已被扣押并返还失主。

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吕某某骑电动车从合阳县王村**镇**村*组家中窜至合阳县王村**镇**村*组王**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翻窗入户实施盗窃,将一辆自行车(捷安特牌)从窗户向外搬运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

经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自行车、电视机、DVD碟机估计价值为122元。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1.吕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应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吕某某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全部返还失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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