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5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6日至6月15日、2020年7月31日至8月2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桂阳县**镇**村**组对郴州**矿业公司桂阳分公司开矿地的归属权存在纠纷,2018年4月初,借清明扫墓村民回乡祭祖之际,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召集桂阳县**镇**村**组的村民开会,商议组织10组的村民到郴州市**矿业公司桂阳分公司**镇**矿场去阻工,并定下规定,18岁以上男子必须要参与,不参加的每人罚款五千元,并且得不到组里的补偿款。4月7日至13日,左某甲、左某乙、左某丙等人的带领全村村民来到矿场阻工,煽动村民用摩托车的挂锁将郴州市**矿业公司桂阳分公司**镇**矿场的矿井口的铁门锁住,并由唐某某(已判刑)、左某丁负责在矿井口砌房,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欧某某等其他村民负责搬砖在该矿井口前面的位置建了一间房子,村民轮流在房子里值班不准矿里正常施工,并多次使用恐吓、暴力的方式阻碍**矿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矿场经济损失。经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村民在**矿场打坏的摄像头价值860元。经郴州正一司法鉴定所鉴定,郴州市**矿业公司桂阳分公司因村民阻工造成的销售收入减少金额为172124.16元。
2018年4月14日,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1日,郴州**矿业有限公司桂阳分公司出具陈情书,表示二人主动向公司道歉,会积极配合公司今后的涉村、涉农工作,公司接受道歉,并鉴于二人危害性较小,且公司今后的涉村、涉农工作还需要配合,请求本院给予二人免于起诉。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无刑事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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