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公诉刑不诉〔2019〕6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号。2018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名义,依托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以发展会员返利的动态收益及高额静态收益等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骗取资金。

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等人先后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参与该平台活动,并通过微信群发链接、线下介绍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2016年10月24日,吕某某在善心汇网站“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会员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参与该平台活动。至2017年6月1日,吕某某共发展下线5层、136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