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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虚假诉讼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122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1222日至2021119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3年3月7日、2013年8月14日,许某某(另案处理)以与他人联保的方式,二次向平阳县**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该200万元均由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使用,且借款的本金、利息均由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全部清偿完毕。但许某某仍就上述200万元的汇款凭证和借款凭证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张债权210万元,并参与水头商会组织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债务清偿协调(前期领取42万元)。2017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许某某恶意串通,隐瞒该200万贷款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汇款凭证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出具的借条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法庭开庭审理后做出民事调解。

2.2014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季某某(另案处理)以联保的形式,分别向**贷款公司借款,季某某所得借款100万元当日即汇给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夫妻使用,当年8、9月份的借款利息亦由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清偿,借款本金后有许某某全部清偿,且许某某已就此300万元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夫妻主张债权,并获得水头商会的认可及平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确认。2017年,季某某仍就2014年8月8日的汇款凭证向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张债权100万元,并参与水头商会组织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债务清偿协调(前期领取10万元),后于2017年5月12日将余额90万元作为未清偿债权,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的形式向平阳县人民法院院申请并获得司法确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许某某恶意串通,隐瞒债务已经清偿而提起民事诉讼;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季某某为稀释债权恶意串通,隐瞒许某某已经全部清偿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许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210万债权债务关系,也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季某某恶意串通,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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