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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住所河间市****村,法定代表人吕某甲。

诉讼代表人吕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21991********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不起诉人吕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住任丘市****,河北**门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北**门窗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单位河北**门窗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以制作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记账等方式,于2018年7月27日从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税款数额为55172.4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并于同期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补交全部税款、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单位河北**门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完税证明、被不起诉人吕某乙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河北**门窗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在案发后补交全部税款、滞纳金,涉案数额较小,被不起诉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悔罪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河北**门窗有限公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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