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区**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7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1日白银市公安局补查重报,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以来,由“牛哥”提供资金支持,并指使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先后带领王某甲、康某某、王某乙等人在白银区注册成立了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2018年7月19日至12月12日间,甘肃**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工贸有限公司、白银**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共计向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2份,价税合计25936209.48元,税额1417135.38元,其中不起诉人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本案证据不足,即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吕某某实施了注册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但未实施给相关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吕某某注册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来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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