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无曾用名、别名),女,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乡**村**队,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街道**号**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使用化名“吕某某”搭识被害人谭某某,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其先后多次编造自己投资需要资金、阑尾炎手术需要钱等虚假理由,骗取谭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9万元。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1.49万元,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本案诈骗犯罪行为。
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情况。
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身份。
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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