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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21998********,汉族,大专文化,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彰武县**乡**村**组**号,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1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程某某、张某甲与杨某甲(均已起诉)经事前计议,由张某甲提供营销诈骗方案,并为诈骗使用微信号添加被害人和帮助购买诈骗使用手机卡及联系收款结算等,以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形成以程某某、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和策划者,杨某甲、李某甲、郭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孙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某、车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均已起诉)和苏某某、吕某某为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上商城销售化妆品为幌子,以购买每单298元的化妆品套餐即可参加抽奖一次的噱头,通过业务员使用伪装成壁纸博主的微信号,虚假宣传参与购物抽奖即有机会中苹果手机、平板电脑大奖及累计“福袋”或“300商城积分”兑换手机、平板电脑或等额现金红包等话术,诱骗不特定被害人扫码付款抽奖,实际通过事先筛选的抽奖程序控制开奖结果,致使参与抽奖的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中大奖亦无机会兑换大奖,最后由程某某安排发货,邮寄给被害人低廉化妆品、手链和香水等商品或奖品,以此骗取江苏兴化市等地已查证的被害人陈某某、邵某某等222人的财物。李某甲、陶某某、王某甲、孙某乙、杨某乙、李某乙、王某乙、董某某、车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和苏某某、吕某某等业务员根据该犯罪集团确定的提成比例结算工资。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通过BOSS直聘网应聘到辽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并在公司安排下,通过伪装成壁纸博主的微信号,利用购物抽奖的手段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直接参与诈骗31单(每单298元),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9238元,获利人民币2100元。因业绩不佳在工作21天后被公司辞退。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9238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受雇佣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作案时间不足一个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238元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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