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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市场精品一区内,假借交房租的名义并通过在欠条上签署虚假姓名的方式骗取聂某某3元人民币借款,为逃避还款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注销了本人的联系方式并离开北京,被害人发觉后报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家务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欠条照片、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5.扣押、辨认、勘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吕某某支付宝交易及聊天照片、民警电话联系顾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电话录音等;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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