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路**号**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同蒋某某、刘某某建立微信群共同商议购买“有记号”的扑克牌邀约他人以“打金花”的方式赢钱。后刘某某购买透视扑克牌及透视隐形眼镜,并于6月10日将透视扑克牌交予“**”茶楼服务员李某某,告知李某某自己到茶楼来打牌时拿该扑克牌用。
6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蒋某某、刘某某邀约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到“**”茶楼打扑克,期间刘某某戴上透视隐形眼镜,在蒋某某、吕某某的配合下从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处赢得人民币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