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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贺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2000年****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20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号,现住甘肃省泾川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谎称自己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开蛋糕店,兼职支付宝花呗套现,马某某遂找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进行支付宝花呗套现。2019年12月31日,被害人马某某扫描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发送的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蛋糕店收款二维码和**门窗收款二维码套现2775元,扣除手续费后吕某某得款2675元。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谎称蛋糕店忙、套现未到账等理由拒绝给马某某转款。2020年1月2日,马某某向吕某某催款,吕某某谎称之前套现有零头,要求马某某再次套现2000元凑整后给马某某转款。马某某扫描吕某某发送的欧铂丽整体衣柜收款二维码支付2000元,对方给其转1700元,马某某将1700元转给**蛋糕店,扣除手续费后,吕某某得款1650元。马某某向吕某某催款,吕某某编造蛋糕店忙、去贺兰送蛋糕途中发生车祸等理由拒绝给马某某转款。马某某遂报警。马某某共损失5075元,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共获利4295元。

2020年1月14日15时40分,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该局门口并将其抓获。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马某某5075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引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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