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住望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14日在安达市安顺达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蒋某某将其妻子何某某名下的黑M****6路虎发现3越野车抵押给李某某,向李某某借款四十万元,李某某把四十万元(扣除当月利息两万元,实际支付三十八万元)支付给蒋某某,当天吕某某又将路虎车从李某某处借回,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两次在大庆市以该车作抵押每次向段某某借款三十万元,第一次借款30万元被蒋某某使用到期还款后,吕某某又用第一次借款手续以此车抵押向段某某借款三十万元据为己有,到期后吕某某未还款路虎车被段某某卖掉。经安达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黑M****6路虎发现3越野车2014月3月14日价格肆拾壹万元整。

现从全案的证据看,能够证实2014年3月14日,蒋某某用妻子何某某名下的路虎发现3做抵押,从李某某手借款40万,扣掉当月利息2万元,(实际借款38万元)。于当天抵押车辆黑M-V0216被吕某某借回。于2014年4月24日何某某又重新补办车辆登记证,后又用该车抵押从段某某处借款30万元,到期未还,黑M-V0216被段某某通过中介公司卖给赵某某,吕某某将抵押给李某某的路虎发现3借走,侵犯的是李某某的抵押权,并未侵犯该车的所有权。该车所有权人是何某某,但是李某某失去该车的抵押权后,对借给蒋某某40万元(38万元)的债权失去控制,权益受到侵害。借款人是蒋某某,获益人是蒋某某。

吕某某用路虎发现3(黑MV0216)做抵押,从段某某处借款30万,30万元借款的去向,没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某某已经偿还给吕某某(李某某)40万元借款。该案认定吕某某诈骗路虎发现3黑M****6路虎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本案当事人蒋某某没到案。没有继续侦查必要。吕某某用路虎发现3(黑M****6)做抵押,从段某某处借款30万,30万元借款的去向,没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蒋某某已经偿还给吕某某40万元借款。该案认定吕某某诈骗路虎发现3黑M****6路虎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