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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刑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31963********,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区*楼***号)。2019年6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释放,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间,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棚户区拆迁安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回迁安置资格的情况下,在被告人翟某某(已起诉)的安排下,虚构了本人在****自建****屋居住的事实,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回迁安置手续,骗取了1套70平米**棚户区安置房(安置协议编号:**2-1362号,评估价值人民币47万元)和拆迁安置补偿款38160元。后将所得房屋出售,得款45万元,用于还债、交其女儿的购房款。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供述、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配合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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