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3月7日再次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4月8日各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共谋通过设赌局诈骗他人财物。刘某某召集他人在南宁市江南区**工业园区事先设置好赌局,由吕某某寻找出租车司机作为作案目标,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吕某某假意乘坐被害人的出租车前往南宁市江南区**工业园区,将被害人带至刘某某设置的赌局,诱骗被害人参赌,通过出老千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某某。各起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假意乘坐被害人温某某的出租车,将温某某骗至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工业区***路***团**砖厂内,伙同刘某某等人诱骗温某某参赌,诈骗温某某钱某某共计13700 元(人民币,下同)。

2.2018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崖浩骗至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工业区平山二路对面南极光商铺三楼,伙同刘某某等人诱骗崖浩参赌,诈骗崖浩钱某某共计5400元。

3.2018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陆某某骗至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工业区**商业广场旁一未装修楼房三楼,伙同刘某某等人诱骗陆某某参赌,诈骗陆某某钱某某共计4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病历材料,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温某某、崖浩、陆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吕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