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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转包工程、转让房屋和宅基地为由在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路**园**栋**单元等地点诱骗了被害人谢某某148万元。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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