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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6********,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并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华丰派出所执行

辩护人李某某,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注册**有限公司。2019年3月,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吕某某雇佣了韩某某、王某某等十一人作为该公司员工,制作了工作证,购买了员工服装、天然气检测仪器、天然气管件,租用了北戴河区**村民房作为员工宿舍,并培训员工如何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去居民小区入户检测天然气管道并推销管件。吕某某规定了天然气管件的价格,约定与员工五五分成。3月3日至3月10日,吕某某、韩某某驾驶汽车拉着员工到北戴河滨海小区、育花小区、赤土山小区等居民小区,每名员工带着天然气检测仪器和管件分别到各居民家中冒充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检测天然气管道,检测后均谎称管道漏气或者老化,需要更换天然气管件,居民误以为真的存在安全隐患,基于对燃气公司的信任购买了员工提供的管件。经查实,吕某某等人获利一万余元。案发后,吕某某对涉案五十五名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燃气泄露探测仪;2.书证,退赔名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等人陈述;5.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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