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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牛某某等人虚构事实,以出售打折机票信息为名,利用网络平台及网络通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傅某某(女,家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吕某某家属及相关人员已全额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全额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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