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32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青岛**物流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伙同刘某某、牛某某等人虚构事实,以出售打折机票信息为名,利用网络平台及网络通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傅某某(女,家住杭州市拱墅区)人民币24000元。
案发后,吕某某家属及相关人员已全额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全额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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