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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6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自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伙同吕某某将车牌号京******的奥迪车抵押给了微贷网公司后,于2019年7月2日在通州区张家湾镇太玉园东区门口,二人又将该车抵押给不知情的吴某某,骗取吴某某30万元。2019年9月6日至2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帮助胡某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以需要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胡某某2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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