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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1********,汉族,大专文化,新昌县**幼儿园教师,户籍所在地新昌县**街道**幢**室,住新昌县**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并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购买了一本假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2018年年底,作为新昌县**幼儿园园长,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以购买的该假教师资格证书向新昌县**局骗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5000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明知王某某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为假证的情况,仍以**幼儿园的名义上报给新昌县**局。2018年年底,王某某以购买的该假教师资格证书向新昌县**局骗取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5000元。

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王某某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0000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部分犯罪系从犯、退赔赃款等情节,且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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