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微信联系购买雨衣、雨裤,双方谈好雨衣价格为10元每件,雨裤的价格6元每条,盘某某向吕某某订购600件雨衣、300条雨裤,吕某某让盘某某打款过去,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7800元给吕某某。吕某某收到钱后,没有按微信上商谈的约定,没有告知发货的具体数量和价格,同时将发货单的名字和号码故意填错。盘某某收到货物后发现雨裤数量明显不够,没有雨衣,盘某某要求吕某某退款,吕某某不退款,并改变联系方式,把盘某某的微信拉入黑名单。
2019年9月5日,吕某某家属退出了78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现金7800元,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但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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