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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赌博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现住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8月2日、2011年3月25日两次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17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王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另案处理)经共同计议,分别组织张某乙、卞某某、许某某等十余人在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行起诉)所提供的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号楼**楼的办公室内,用扑克牌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王某甲、张某甲以每牌赌资总数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委托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另行起诉)在旁“抽头”渔利,先后共计“抽头”人民币32万元。期间,彭某某(已判决)、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王某丙、高某某(上述三人另行起诉)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参赌人员分别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彭某某取款10万元、提供来人接客、望风等服务。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卞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王某甲、彭某某、丁某某、王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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