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初中文化,甘肃省环县人,住环县**镇**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甲驾驶其甘M*****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下班回家,因其兄弟三人院子相连且无院墙,且正值其与弟家都在装修窑洞,便在途径吕某乙家院子时停车询问装修情况,其停车时看见吕某乙家其两个侄子在院中玩耍,下车后其与小侄子吕某丙打招呼,并将吕某丙牵手带至窑洞门口,后吕某丙返回院子玩耍,吕某甲进入窑洞与吕某乙及工人李某某说话,五六分钟后,吕某甲准备回家,其查看车辆周围未发现障碍和异常,上车起步时感觉左后轮有颠簸,以为是装修的砖块便未在意,车辆驶离后,吕某甲通过后视镜发现后方地上有衣物,立即停车返回发现吕某丙被碾压口中流血,呼喊吕某乙夫妇一起将孩子送往医院,并叮嘱李某某拨打120报警。吕某丙经送往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吕某丙系车辆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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