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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吕培达)(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3********,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庄慰坚、郭怡,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本区成洲工业区禾丰沃克文创元附近等待滴滴代驾,被害人吴某某酒后路过该处时谩骂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吴的朋友叶某某进行劝说时,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用手推了被害人吴某某一下,致被害人吴某某仰面倒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欲将被害人吴某某送医未果后离开。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外伤致左侧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量约100ml,须开颅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家属赔偿了因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58.3万元,已取得谅解。2020年6月14日下午,经传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被不起诉人辨认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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