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元江县公安局办理,元江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办理本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接到曾某乙微信联系后,让曾某甲、曾文乙、赵某某三人到其居住的勐啊国际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处,并安排三人在其家中居住了两天。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B****车送曾文某甲等三人前往景迈机场,在途中,三人换乘摩托车走便道绕过边防检查站,随后在准备换乘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的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运送他人去机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