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04199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区**镇**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元江县公安局办理,元江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办理本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接到曾某乙微信联系后,让曾某甲、曾文乙、赵某某三人到其居住的勐啊国际小区其租住的房屋处,并安排三人在其家中居住了两天。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KB****车送曾文某甲等三人前往景迈机场,在途中,三人换乘摩托车走便道绕过边防检查站,随后在准备换乘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的车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运送他人去机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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