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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9日11时许,某某镇政府要求某某村拆除某某水库的看护房,吕某某安排本村村民吕某某1和吕某某2拆除水库看护房的门、窗,并安排村委委员牛某某到场监督。13时许吕某某1与吕某某2在牛某某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到某某水库拆除门、窗,在拆除过程中吕某某1到屋中收拾电线,不慎触电身亡。另查明,某某村村委有类似工作的时候,都是临时雇佣村民完成工作,并按照每天六十元结算工钱。

本院认为,吕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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