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10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阳**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慧盛造纸机械有限公**,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现住址: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现任辽阳**生产**,2019年11月16日,吕某某安排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两人进行锅炉房自动化改造布线工作。因布线需要登高作业,吕某某仅告知二人注意安全,并未给二人配备安全帽和安全带等防护装置。2019年11月16日16时40分许,赵某某从梯子上跌落,当即被送往医院,2019年11月1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7日,辽阳**造纸机械有限公司11.16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认定死者赵某某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辽阳**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经吕某某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
2020年4月29日,吕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无违法犯罪记录,辽阳**造纸机械有限公司经营者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得到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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