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公诉刑不诉〔2018〕7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变电所委托陕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运输、搬卸变压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公司现场施工**,2017年10月5日21时许,贺某某(另案处理)雇佣被害人仝某某(男,46岁)等人在四家庄村变电所内作业,因未在变电所内地面上的预留洞周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仝某某跌入预留洞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110接警单、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照片;3.证人仝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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