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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丁某某(已判刑)注册成立乐清市**气动液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气动元件、液压元件、低压电器、仪器仪表销售。丁某某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并先后雇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和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进货、发货、打理电商平台店铺、担任销售客服等。2017年开始,丁某某在未经SMC株式会社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公司和乐清市**电气有限公司在淘宝、阿里巴巴等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假冒“SMC”商标的电磁阀、磁性开关、真空发生器等产品,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SMC株式会社委托上海市化诚律师事务所通过公证购买店铺内产品共13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976.48元,上述产品及包装上均标有“SMC”商标,经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2018年10月16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司内当场查获假冒“SMC”商标的产品7330个;假冒亚德客(AirTAC)商标的电磁阀20个,查获的产品经MC(中国)有限公司和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产品,经乐清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产品价值分别为758003元和1200元。

2017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加入**公司,从事采购工作,个人非法获利7万元,现已退缴。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乐成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追缴其非法获利的7万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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